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美国
首次发表年 注意:发表并非创作 |
版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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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已进入美国公有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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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次发表后95年间受版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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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规: 美国 快捷方式: COM:U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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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作者逝世+70年(对于1978年以后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
匿名 | 发表年份+95年/创作年份+120年(取较短期限者,对于1978年以前发表的作品) |
政府作品 |
联邦、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马萨诸塞州及波多黎各自由邦:公有领域 其他州政府:受版权保护 |
其他 | |
全景自由 | 对于建筑物 |
截至年底 | 是 |
一般授权条款标签 |
{{PD-USGov}} {{PD-US-expired}} {{PD-1996}} |
协议 | |
伯尔尼公约 | 1989年3月1日 |
世界著作权公约 | 1955年9月16日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1995年1月1日 |
本页提供與上載作品到維基共享資源相關的美国版权法规的概况。
一般规则
- 任何(录音除外)发表于1930年1月1日之前的作品都是公有领域。对于“发表”的定义,可参考美国版权局传令1:版权的基础第7页。[1]这个近代的定义只对1978年及以后有效,因为1909年版权法案没有明确定义它,虽然概念是类似的。
- 任何发表于1964年1月1日之前,且版权并未执行回溯的作品都是公有领域(有关书籍可通过搜索斯坦福大学版权回溯数据库,雜誌则可通过在线图书页面找到)。
- 任何发表于1978年1月1日之前,且并未标记版权标识(“©”、“Copyright”或“Copr.”)、发表年份(可能在一些个案中予以忽略)及版权所有者(或其笔名)的作品也是公有领域。
- 任何发表于1978年或之后,但在1989年3月1日之前的,没有版权标识的作品是公有领域,除非作品的版权在其原始发表之日起5年内注册。
- 于1930年1月1日及以后在美国境外首次发表(并在随后30天内未在美国境内再发表)的作品可能在美国因URAA(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的执行受版权保护,即便作品的美国版权此前因没能遵循美国版权程序(版权回溯及包含版权通告。)而过期。[2]基本上,只要作品因未遵循美国程序而在美国失去版权保护,但在其来源国的URAA日期仍受版权保护,那么这类作品会恢复其美国版权。(对于绝大多数国家而言,这个URAA日期是1996年1月1日。)在美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不受URAA影响。
- 美国录音作品(包含于1930前出版的录音)的版权状态是一个特例。于1972年2月15日或以后修复的录音受与其他作品一样的版权保护。根据2018年10月签署成法律的音乐现代化法案,于1972年2月15日以前修复的录音单独受版权保护,基于录音首次出版时间。
- 1947年以前出版的录音,其版权期限为自首次出版之年起100年。1947年至1956年间出版的录音则为首次出版之年起110年。1956年以后出版,且修复于1972年2月15日以前的录音将于2067年2月15日进入公有领域。这些1972年以前录音的版权条款的应用不受任何程序影响(版权通告、在美国版权局登记或版权回溯。)
- 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受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逝世后70年。如果作品是「受僱作品」,版權在創作後120年或出版後95年內持續有效,以較短者為準。
- 1978年以前创作,且首次出版于1978年及以后的作品受版权保护,期限直到出版或登记版权95年后,或是创作120年后(对于匿名或组织作品),亦或已知作者的情况下,作者逝世70年后,取较短期限者;如果其于1978~2001年加你出版,版权期限则至少延长至2047年12月31日。(因此没有在获得版权所有者授权情况下,1978~2001年间首次出版的作品会失去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法应用到全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但不应用到美属萨摩亚。根据美国版权局17 U.S.C. § 101(定义了1976年版权法案中“美国”一词的使用):“用于地理意义时,美国包含多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及美国政府司法权下的合并建制领土。”[3] 在合并建制领土中,美国版权局表明:“美国版权法套用到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但不套用到美属萨摩亚。”[4]
美国版权法(第17編)的完整详情由美国版权局出版。[5]
美国政府的作品
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这无疑应用于美国境内;但它可能不应用于其他管辖区。参见CENDI版权常见问题列表,3.1.7,美国政府自我声明也如此叙述,但也请参考该讨论。

A work by the US federal Government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This applies certainly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it may, however, not apply in other jurisdictions. See the CENDI Copyright FAQ list, 3.1.7, the US Government's own statement to that effect, but also this discussion.

- 政府或政府機構網站上的圖片不一定是公共領域;總是尋找版權聲明或類似的。尤其是最喜歡的網站 "Astronomy Picture of the Day"上的圖像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屬於公共領域,但由其個人作者擁有版權(因此請不要上傳圖像從那裡到維基共享資源)。某些軍事網站(例如 AKO)上的圖像通常是軍人以其個人身份創作的(例如,使用個人相機巡邏的士兵)。這些圖像可能不屬於公共領域,但它們很難與軍事攝影師的作品區分開來,而且很少包含版權信息。美國之音 有時可能會使用美聯社和蓋蒂圖片社等機構擁有版權的照片。作為規則的一個例外,個人提交給國家氣象局的圖像屬於公共領域,這是[$lmk-photo photo submit process]的一部分。
- 這不包括各個州的政府。大多數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作都受版權保護,但也有一些例外。
- 更具體地說,California和Florida政府機構的大部分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除非另有說明。
- 州和地方政府的法令,包括司法意見、行政裁決、立法法規、公共條例和類似的官方法律文件,根據Template:PD-US-GovEdict,也沒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使它們在美國公共領域。
- 這不包括政府資助的公司,如 Amtrak。
- 這不包括USPS員工的作品,1976年豁免[1]。特別是,自1978年以來,USPS擁有所有美國郵票設計的獨家版權[2](較舊的美國郵票都被視為公共領域)。
- 這也不包括由美國政府委託但由承包商製作的作品;在這種情況下,版權可能已分配給美國政府(例如,官方 Ada 編程語言手冊的版權已分配給美國國防部)。
- 一些美國政府機構可能與其他機構或公司合作; NASA尤其如此,它與加州理工學院合作運營噴氣推進實驗室,並與ESA和CNES等外國機構合作運營一些太空項目。 只有由NASA單獨製作的材料才屬於公共領域。其他機構可能擁有某些材料的版權,包括在NASA網站上發布的材料(在這些情況下,會有版權聲明——請查找它們以確定版權狀態)。
- 政府有時會發布帶有非版權限制聲明的圖像(例如White House photostream)。這不影響版權。
- 但是,禁止將某些聯邦圖像用於商業用途,例如識別標誌或身份證明。欺詐性使用(如未經授權佩戴軍裝)也是被禁止的。但是,這種性質的限制不在Commons政策的範圍內。
- 美國陸軍紋章學院——此類圖像的官方保管人已通過其版權聲明解決了此問題,該聲明告知讀者如何滿足任何商業需求根據本條例。
政府法令
- Edicts of Government始終是全部或部分公共領域,適用於此類作品,無論它們是聯邦、州或地方以及外國政府的作品。這包括司法意見、行政裁決、立法(法律、法規)、公共條例、條例和類似的官方法律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思想(法令)和它的表達(法令文本)是分不開的,改變法律文本就是改變法律本身。政府法令可能與美國政府的工作重疊,也可能不重疊。
版权标签
另见:共享資源:著作權標籤
- {{PD-US}}——美国作品在美国基于未指明的原因,但大概推定其于1930年以前在美国发表而属于公有领域。
- {{PD-US-expired}}——已于1930年以前在任何地区发表,并且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应比{{PD-US}}优先考虑使用)
- {{PD-1996}}——在来源国于1996年1月1日,以及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 {{PD-US-not renewed}}——于1930~1963年间发表并在美国受版权保护,并且其版权未被回溯
- {{PD-US-no notice}}——于1930~1978年间在美国发表,但没有版权通告
- {{PD-US-no notice advertisement}}——任何在美国1978年之前在集体作品中发布的广告,没有特定针对广告的版权通告
- {{PD-US-dust-jacket}} – for dust jackets published between 1930 and 1977 without a copyright notice, or between 1978 and 28 February 1989 without a notice and subsequent registration
- {{PD-US-1978-89}} – 1978年至1989年3月1日在美國出版,但在5年內沒有版權聲明或註冊。
- {{PD-US-unpublished}} – 適用於2003年之前從未出版過且作者在1955之前去世的作品,或者,如果作者的去世年份是未知或不適用,在1905之前創建。
- {{PD-US-record-expired}} – 適用於1925年1月1日前首次发行的录音。
- {{PD-Edison Records}} – 來自Edison Records的公共領域錄音
- {{PD-EdictGov}} – 在美國,所有政府法令都屬於公共領域。
- {{PD-US-Codes-and-Standards-as-Statutory-Law}} – 在美国被联邦政府采用的法令与标准属于公有领域。
- {{PD-US-Medical imaging}} - medical imaging在美國創建,沒有任何特別的原創性或創造力使其受版權保護
美国政府部门
- {{PD-USGov}}——对于美国联邦政府创作,且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的图片。
司法機關
- {{PD-USGov-Judiciary}}--針對聯邦法院的案件文件。
立法機關
- {{PD-USGov-Congress}} – 來自美國國會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Congress-AOC}} – 來自Architect of the Capitol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Congress-Speaker}} – 來自美國眾議院議長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GAO}} – 來自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的公共領域媒體。
- 另見#US Library of Congress public domain collections
农业部
- {{PD-USGov-USDA}} – 美国农业部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USDA-ARS}} – 美国农业研究中心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USDA-FS}} – 用於來自林務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USDA-NAL}} – 來自國家農業圖書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USDA-NRCS}} – 來自自然資源保護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FSA}} – 從已解散的農場安全管理局或戰爭信息辦公室獲取圖像。
商务部
- {{PD-USGov-DOC}} – 來自商務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DOC-Census}} – 來自美國人口普查局的公共領域文件。
- {{PD-USGov-NIST}} – 來自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OAA}} – 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NWS}} – 來自國家氣象局的公共領域媒體。
- {{PD-US-patent}} – 用於根據美國專利法規發布的公共領域圖像。
国防部
- {{PD-USGov-Military}} – 美国军队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Air Force}} – 美国空军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Air National Guard}} – 為空軍國民警衛隊工作。
- {{PD-USGov-Military-Army}} – 美国陆军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Army-USACE}} – 美国工兵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Army-USACMH}} – 來自美國陸軍軍事歷史中心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ilitary-Army-USAIOH}} – 來自美國陸軍紋章研究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ilitary award}} – 美国军队奖章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Badge}} – 美国军队徽章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CG}} – 來自美國海岸警衛隊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ilitary-DVIC}} – 來自國防視覺信息中心的媒體。
- {{PD-USGov-Military-Marines}} – 美国海军陆战队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MDA}} – 用於來自導彈防禦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ilitary-Navy}} – 美国海军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Military-National Guard}} – 來自美國國民警衛隊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ilitary-NGA}} – 來自國家地理空間情報局的公共領域數據和圖像。
- {{PD-USGov-NRO}} – 來自國家偵察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SA}} – 來自國家安全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WSMRM}} – 來自白沙導彈靶場博物館網站的圖片。
教育部
- {{PD-USGov-ED}} – 來自教育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能源部
- {{PD-USGov-DOE}} – 美国能源部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LosAlamos}} – 來自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的DOE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ARM}} – 來自大氣輻射測量計劃的公共領域圖像。
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 {{PD-USGov-HHS}} – 來自衛生與公共服務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HHS-CDC}} – 來自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HHS-NIOSH}} – 來自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HHS-CDC}} – 來自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FDA}} – 用於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HHS-NIH}} or {{PD-USGov-NIH}} – 美国国家健康研究所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NIH-NIAID}} – 來自美國國家過敏和傳染病研究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IH-NIAID-Videos}} – 用於來自國家過敏和傳染病研究所公共領域視頻列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CBI-scienceprimer}} – 來自國家生物技術信息中心科學入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IH-NIAID}} – 來自美國國家過敏和傳染病研究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PHS}} – 來自美國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共領域圖像。
国土安全部
- {{PD-USGov-DHS}} – 來自國土安全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CG}} – 來自美國海岸警衛隊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FEMA}} – 來自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
- {{PD-USGov-HUD}} – 來自住房和城市發展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内政部
- {{PD-USGov-Interior}} – 來自內政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BLM}} – 來自土地管理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Interior-BOEMRE}} – 來自海洋能源管理、監管和執法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FWS}} – 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USGS}} – 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Interior-USGS-Minerals}} – 來自USGS Minerals in Your World項目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Interior-USGS-NBII}} – 來自國家生物信息基礎設施 (NBII) 數字圖像庫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Interior-HABS}} –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处美国历史建筑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Interior-MMS}} – 來自礦產管理服務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PS}} -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处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NPS-HAER}} -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处美国历史工程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Interior-USBR}} – 來自墾務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Atlas}} – 美國國家地圖屬於公有領域。
- {{PD-USGov-AVO}} – 來自阿拉斯加火山天文台運營的網絡攝像機的圖像。
司法部
- {{PD-USGov-DOJ}}—來自司法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DEA}}—美国药品监督局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FBI}}—來自聯邦調查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劳工部
- {{PD-USGov-DOL}} – 來自勞工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国务院
- {{PD-USGov-DOS}} – 來自國務院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USIA}} – 來自現已解散的美國信息署的公共領域圖像。
运输部
- {{PD-USGov-DOT}} – 來自交通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UTCD}}—用於從《統一交通控制設備手冊》中獲取的圖像。
- {{PD-USGov-FAA}}—來自聯邦航空管理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TSB}}—來自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的公共領域圖像。
财政部
- {{PD-USGov-Treasury}} – 來自財政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money}} – 用於不符合版權要求的美國官方貨幣圖像。
退伍军人事务部
- {{PD-USGov-DVA}}—來自退伍軍人事務部的公共領域圖像。
独立机构
- {{PD-USGov-BBG}}—用於由廣播理事會創建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VOA}}—來自美國之音[3]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CIA}}—來自中央情報局的公共領域媒體。
- {{PD-USGov-CIA-WF}}—美国中情局的世界概况属于公有领域。
- {{PD-USGov-EPA}}—來自環境保護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Federal Reserve}}—來自聯邦儲備委員會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ASA}} – 美国航空航天局的图片属于公有领域。
- {{PD-WorldWind}} – 用於使用 NASA 的World Wind拍攝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NASA-SRTM}} – 從http://www.jpl.nasa.gov/srtm/下載的數據屬於公有領域
- {{PD-USGov-NASA-AP|mission=mission|roll=roll|frame=frame}}–數據來自http://eol.jsc.nasa.gov/。參數為攝影代碼。注意:與下面的標籤不同,這不是版權標籤,而只是一個來源信息標籤。
- {{PD-USGov-NASA-AP}} – 用於美國宇航員的照片。
- {{PD-USGov-NSF}} – 來自國家科學基金會的公有领域圖像。
- {{PD-USGov-ODNI}} - 来自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的公有领域图像。
- {{PD-USGov-PC}} – 来自和平队的公有领域图像。
- {{PD-USGov-POTUS}} – 來自美國總統行政辦公室的公有领域图像。
- {{PD-USGov-SI}} – 來自史密森學會的公有领域图像。
- {{PD-USGov-USAID}} – 来自美国国际发展署的公有领域图像。
- {{PD-USGov-USTR}} – 來自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公有领域图像
- {{PD-USGov-WPA}} – 用於來自已不存在的工程進度管理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TVA}} – 來自田納西河谷管理局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Gov-Award}} – 用於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的獎項或裝飾的圖像。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公有领域收藏品
另见:Commons:Library of Congress
- {{PD-LOC-911}} – 來自9月11日紐約世貿中心恐怖襲擊的未署名照片集的250張圖片。
- {{PD-Abdul Hamid}} – 來自Abdul-Hamid II收藏的圖像。
- {{PD-Bain}} – 來自George Grantham Bain Collection的圖像。
- {{PD-Brady-Handy}} – 來自Brady-Handy收藏的圖像。
- {{PD-Carpenter}} – 來自Carpenter Collection的圖像。
- {{PD-CQ Roll Call}} – 用於來自CQ Roll Call照片集的公共領域照片。
- {{PD-Curtis}} – 來自Edward S. Curtis收藏的圖像。
- {{PD-Detroit}} – 來自底特律出版公司收藏的圖像。
- {{PD-Frissell}} – 來自Toni Frissell收藏的圖像。
- {{PD-Gotfryd}} – 來自Bernard Gotfryd收藏的圖像。
- {{PD-Gottlieb}} – 來自William P. Gottlieb收藏的圖像。
- {{PD-Gottscho}} – 來自Gottscho-Schleisner收藏的圖像。
- {{PD-Harris-Ewing}} – 來自Harris & Ewing收藏的圖像。
- {{PD-Highsmith}} – 來自Carol Highsmith收藏的圖像。
- {{PD-Johnston}} – 來自Frances Benjamin Johnston收藏的圖片。
- {{PD-Korab}} – 來自Balthazar Korab收藏的圖像。
- {{PD-Look}} 圖片來自LOOK Magazine照片集
- {{PD-Matson}} – 來自G. Eric和Edith Matson照片集的圖像。
- {{PD-National Photo Company}} – 來自National Photo Company Collection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NCLC}} 來自國家童工委員會收藏的作品
- {{PD-NYWT&S}} – 來自紐約世界電報和太陽報照片集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SNWR}} – 來自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合集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Underwood}} – Underwood & Underwood在國會圖書館總目錄中的公共領域圖像
- {{PD-Van Vechten}} – 來自Carl Van Vechten收藏的圖像。
- {{PD-VAR}} – 來自Theatrical Poster Collection的圖片
美国各州
- {{PD-CAGov}}—用於加利福尼亚州创作的图片。
- {{PD-FLGov}}—用於美國佛羅里達州政府創建的不符合版權條件的圖像。
- {{PD-MAGov}}—用於馬薩諸塞州創作的作品。
- {{PD-MGS}}—用於明尼蘇達地質調查局創建並發佈到公共領域的地圖和報告; 要求歸屬。
- {{Iowa General Assembly official portrait permission}}—用於愛荷華州立法者的官方肖像。
- {{PD-WSRC}}—用於由Washington State Redistricting Commission創建並發佈到公共領域的圖像;要求歸屬。
- {{PD-OK-LSBPD}}—用於俄克拉何馬州立法服務局圖片部製作的圖片
- {{PD-MEGov}}—用於網路管理員為 InforME 開發的資訊,以及透過 InforME 提供的公開資訊
- {{PD-Auburn}}—用於阿拉巴馬州奧本市政府製作的檔案。
海外领地
- {{PD-PRGov}} – 用於波多黎各自由邦創建的圖像。
- {{PD-USGov-Unincorporated}} – 用於由W:Unorganized territories(美屬薩摩亞除外)政府創建的作品,因為它們被視為美國聯邦政府的一部分,因此他們的作品沒有版權。[6][7]
有組織領土的工作地位不太明確;此章節中的第一個鏈接顯示了強有力的證據表明波多黎各的作品屬於公共領域,而第二個鏈接則推諉。旗幟和國徽似乎遵循與美國相同的法律。[8]
美屬薩摩亞
- {{PD-American Samoa}} —在美屬薩摩亞製作的作品,只要該作品未在美國其他地方取得版權即可使用。参见: 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美属萨摩亚
杂项
货币
另见:共享资源:货币
- 硬币
部份但非全部可以
美國鑄幣廠生產的許多硬幣或鈔票作為聯邦政府的作品屬於公共領域,但並非全部。有些是由將權利分配給鑄幣廠的第三方設計的。這些通常是特殊場合的紀念幣,其營銷材料中描述了版權;另一個例子是金元的正面。[4]每個硬幣或鈔票的狀態應該單獨評估。 請參閱Commons:Determining if U.S. coins are free to use/zh以幫助確定美國硬幣的版權狀態。
- 纸币
可以
鈔票的「彩色插圖」如果遵守以下條件似乎是允許的(來自 18 US Code § 504 和 31 CFR § 411.1):
- 插圖的尺寸小於圖示項目每個部份的四分之三或多於線性尺寸的二分之一;
- 插圖是片面的;且
- 所有負片、印版、正片、數字化存儲介質、圖形文件、磁介質、光存儲設備和用於製作插圖的任何其他東西,其中包含插圖的圖像或其任何部分都被銷毀和/或 最終使用後刪除或刪除。
請使用{{PD-USGov-money}}獲取相關的美國貨幣圖像。
另见:Category:United States currency-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
微不足道
另见:共享资源:微不足道
美國法院以三種不同的方式解釋「微不足道」的辯護:
- 技術違規是如此微不足道的,法律不會施加法律上的後果;
- 複製的程度低於實質性相似的門檻時(實質相似性始終是可操作複製的必需要素);
- 與合理使用有關(與此不相關,因為共享資源不允許合理使用圖片)。
在共享資源中,第一項往往特別受到關注。
正如在Ets-Hokin v. Skyy Spirits公司這一案中發現的那樣,瓶子的照片不是其標籤的衍生作品(儘管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標籤也恰好低於原創性門檻):
“ | 然而,我們不需要決定標籤是否受版權保護,因為Ets-Hokin的產品鏡頭是基於瓶子的整體,而不是標籤。拍攝的重點是完整地捕捉瓶子。被告沒有引用任何案例證明這種性質的瓶子可能受版權保護,我們知道沒有。事實上,Skyy的立場是,日常的、功能性的、不可版權的物體的照片需要進行分析,因為衍生作品會剝奪業餘和商業攝影師對版權保護的合法期望。因為Ets-Hokin的產品鏡頭是整個瓶子的鏡頭——一篇不受版權保護的有用文章——而不是僅僅或什至主要是其標籤的鏡頭,我們認為瓶子不符合“預先存在的作品”的條件“在版權法的含義內。因此,Ets-Hokin拍攝的瓶子照片不能是衍生作品。 | ” |
全景自由
另见: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OK仅限建筑物{{FoP-US}}
根據17 USC 102(a)(8)自《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於1990年通過。它適用於1990年12月1日之後「竣工」的所有建築物,即使在那個日期之前開工,或在那個日期之後發佈計劃。
但是,美國聯邦版權法在17 USC 120(a)。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共場所繪畫、繪畫或拍攝建築物。這包括大廳、禮堂等內部公共空間。創作者擁有此類圖像的專有版權(建築師或建築物的所有者沒有任何發言權),並且可以以任何方式發布圖像。17 USC 120僅適用於建築作品,不適用於其他視覺藝術作品,例如雕像或雕塑。
這意味著對於1990年12月1日之前完成的建築物,有完整的全景自由,不考慮建築物是否從公共場所可見,因為建築物是公共領域,計劃除外。對於此類建築物的照片,可以使用許可證標籤{{PD-US-architecture}}(以及照片的許可證標籤。)對於1990年12月1日之後完工的建築物,只能自由拍攝此類建築物建築。這包括風格元素,如石像鬼和柱子,它們只能防止3D複製(萊斯特訴華納兄弟)。
請注意,版權僅適用於建築物。
- "建築物一詞是指可供人類居住並旨在永久和固定的結構,例如房屋和辦公樓,以及為人類居住而設計的其他永久和固定結構,包括但不限於教堂、博物館、涼亭 和花園涼亭。"
所有此類作品均受版權保護,因此只有在公共場所可見的情況下才適用全景自由豁免。
- "根據建築作品的定義,橋樑、立交桥、水壩、高速公路或人行道不是‘建築物’。"
在美國,此類作品沒有版權,因此可以自由拍照,無論是否在公共場所。对于这些作品的照片,可以使用{{PD-structure|USA}}。但它们在其他许多國家擁有版權。
建筑物的原创性要求
這種討論必須符合美國法律的要求,即作品(包括衍生作品)必須表現出原創性才能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參見英文維基百科中的“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更具體地說,在衍生作品的情況下,它已在 Durham Industries, Inc. v. Tomy Corp.[9] 和更早的 L. Batlin & Son, Inc. v. Snyder.[10]衍生作品相對於其所基於的基礎作品而言必須是原創的。否則,它不能享受版權保護,複製它不會侵犯衍生作品本身的任何版權(儘管複製它可能會侵犯衍生作品所基於的基礎作品的版權,如果有的話)。有關此問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閱維基百科文章Derivative work。
有關法律討論,請參閱Wikilegal/Pictorial Representations Architectural Works。
艺术品和雕塑
不可以. {{NoFoP-US}} (category-only template)
注意:請標記美囯no-FoP公共藝術刪除請求:<noinclude>[[Category:United States FOP cases/pending]]</noinclude>
對於藝術品,即使永久安裝在公共場所,美國版權法也沒有類似的例外,因此任何受版權保護的藝術品圖像的發布都需要獲得藝術品版權所有者的批准。但是,在1930之前安裝的公共藝術品被視為公共領域,可以自由拍照。此外,任何沒有版權聲明而安裝的before 1978也屬於公共領域除非版權所有者主動阻止任何人復製或拍攝直到1978年的工作。在這些情況下,請盡可能多地記錄安裝日期和圖片作品的創作者雕刻家。查找有關美國雕塑的信息的一個很好的資源是Smithsonian Art Inventories Catalog。
適用模板:
- 對於在1930之前安裝的公共藝術品,請使用{{PD-US}}或{{PD-US-expired}}
- 對於在1930和1977之間安裝的公共藝術品,使用{{PD-US-no notice}}或{{PD-US-not renewed}}。
聯邦索賠法院明確駁回了大型雕塑或紀念碑是建築物並因此受全景自由豁免的論點(Gaylord v. The United States, 2008年),該法院指出建築豁免對《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AWCPA) 並未擴展到朝鮮戰爭退伍軍人紀念碑中的柱子雕塑,因為版權局在建築物定義中使用的結構旨在容納個人;無論是為了提供庇護所或其他目的,例如宗教服務。[5]雖然法院根據合理使用的理由後來被推翻,有利於原告;該照片被視為衍生作品。法院還爭辯說,如果國會打算將 AWCPA 擴展到紀念碑和紀念館,那麼首先起草的法律就會反映這一點。
有關進一步的法律討論,請參閱Wikilegal/Copyright of Images of Memorials in the US。
示例
華爾街銅牛
- Arts, Briefly; 雕塑家對沃爾瑪提起訴訟 (September 23, 2006 article by New York Times)
- 訴訟指控非法使用「華爾街銅牛」圖像 (September 22, 2006 article by Los Angeles Times)
- 藝術家就書籍封面起訴紐約市蘭登出版社 (August 4, 2009 article by Auction Central News)
雲門
- Kapoor v. NRA: 合理使用分析 (by Creative Law Center)
Graffiti by street artist Revok
- H&M's battle with the artist Revok shows how street art is being taken seriously (March 16, 2018 article by The Washington Post)
- In settlement, Revok and H&M pledge donations to Detroit arts groups (September 6, 2018 by Detroit Free Press)
韓戰退伍軍人紀念碑
- 韓國紀念雕塑家贏得版權訴訟 (2013年9月20日《今日美國》的文章)
- Gaylord v. United States, 595 F.3d 1364 (Fed. Cir. 2010) (由美國版權局)
- FRANK GAYLORD v. UNITED STATES, No. 06-539C (由美國聯邦索償法院)
Portlandia
- So Sue Us – Why the Portlandia statue failed to become an icon (September 9, 2014 article by Willamette Week archived on November 27, 2022)
Statue of Liberty replica, New York-New York Hotel & Casino, Las Vegas
- The United States v Davidson—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a Replica Statue of Liberty. Copyright for creative copycats? (by Infusion Lawyers)
- Judge Eric Bruggink's opinion (by 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
Three Servicemen or Three Soldiers
- THE THREE SERVICEMAN STATUE USE REQUEST (by Vietnam Veterans Memorial Fund)
- Unusual Arrangement Gives Royalties to Sculptor of Vietnam Vets Statue (1987 article by The Associated Press)
如需更多信息,請參閱Commons:Public art and copyrights in the US和以下資源:
- 17 USC 120(a)
- 版權法中出版的功能定義
- 旅遊攝影與法律
- 來自 photostop.istep.com 的信息
- 美國媒體攝影協會關於全景自由 (檔案)
- www.sculpture.org 中關於雕塑照片的文章
另见:Category:United States FOP cases
對於根據美國法律考慮的外國作品:
來自具有相關全景自由的國家/地區的外國作品可能因美國境內的版權問題而受美國法律管轄。根據法律選擇原則lex loci protectionis,美國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可能適用美國全景自由標準,而不是來源標準國家。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法是否以及如何應用於涉及全景元素自由的現實世界美國法律案件尚不確定。
請參閱{{Not-free-US-FOP}}和Commons:Requests for comment/Non-US Freedom of Panorama under US copyright law。
Algorithmic and AI-created works
In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can only be assigned to "works independently created by a human author"[6]. The copyright office has denied copyright registration to creative works "cre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without any creative contribution from a human actor"[7] and states that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refuse to register a claim in a work that is created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a machine or process without sufficient human interaction, even if the design is randomly generated" [8].
邮票
另见:共享資源:郵票
根據en:United States Code的Title 17,郵票的版權狀態取決於它們的首次發行時間。
- 1978年之前
在公共領域作為聯邦政府的工作。使用{{PD-USGov}}
- 1978年及之后
版權歸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1978年1月1日之後(1976年版權法生效之日)。[11] 書面許可需要。[12]
原创门槛
這些圖像 OK可以上傳到Commons。因為它們低於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門檻。
-
Bridgeman v Corel 36 F. Supp. 2d 191 (S.D.N.Y. 1999): court ruling that 2D photographs of the original art has no valid claims for new copyrights (case description)
-
國家美式足球聯盟放棄紐奧良聖徒標章之著作權請求(新聞報導)
-
Best Western hotels: Consists of letters plus a simple border. None of these is eligible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United States. (authority)
-
DUB magazine: Consists of letters only. None of these is eligible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United States. (authority)
-
美國日研公司 (authority)
-
李小龍精髓符號 (authority)
-
紐約箭頭標誌 (案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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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貸城標誌:版權局裁定該標誌過於簡單無法保護,但接受了稍微複雜的版本(如鍊接信中所示)進行註冊(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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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象徵(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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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S(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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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海軍陸戰隊(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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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被取消(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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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被拒絕(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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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Hokin v Skyy Spirits Inc.: 照片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但瓶子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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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版本缺乏獨創性(L Batlin & Son v. Sny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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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osh balls; "不可分割的", OddzOn Products, Inc. v. Oman (cas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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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肯色州地圖:在免費的黑白輪廓地圖中添加陰影、顏色、標籤(案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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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徒大道徽標;註冊被拒絕,儘管編譯版權要求安排其他不受保護的元素(authority)
-
極客小隊徽標(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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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百味標誌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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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over It標誌:版權局發現包括陰影效果在內的元素創意不足,不符合版權條件(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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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博朋克2077”徽標(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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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杉磯FC徽標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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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康徽標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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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震動隊徽標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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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保險庫系統六邊形徽標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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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製造徽標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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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寶果汁徽標 (autho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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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原溫“藝術”
-
河原溫的書, 其中只有日期。
儘管一再要求,美國版權局還是發現了Vodafone語音標記(陰影版)/vodafone-speechmark.pdf 不符合版權保護。但是,它不能上傳到共享資源,因為它是英國的標誌。
這些是 Not OK上傳到共享資源(除非在版權所有者的免費許可下發布),因為它們高於版權保護所需的原創性門檻。
- 這兩個“禁止招攬”標誌雖然可以說相對簡單,但已經由版權局頒發了版權登記號美國版權局,這意味著它們已經過審查並確定有資格獲得版權保護。需要注意的是,版權登記適用於整個圖像,包括其邊界。
- 一個帶有額外的邊框的File:CarCreditCity.png變體。
- 美國航空公司航班符號 VA0002130520;版權局最初拒絕版權,因為版權剛好低於閾值,但在提交更高分辨率後的藝術品,決定陰影加上排列將徽標推到閾值上方並授予註冊。 (刪除要求)
- w:File:Disney Junior.svg (VA0001927957).
- w:File:Prince logo.svg (VA0000832222).
- The "Omega Globe Design" (VAu000574660) 被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假定為可取得版權。[13]
- 來自其他國家、高於美國原創性門檻但低於來源國原創性門檻的作品 (Hasbro Bradley, Inc. v. Sparkle Toys, Inc.)
- New "pan and scan" versions of films where a widescreen film has been resized to fit the size of a TV screen even if the existing widescreen film is uncopyrighted (Maljack Productions, Inc. v. UAV Corp.)[14]
- 1951年,this mezzotint 複製 現有未受版權保護的繪畫被認定可取得版權。
- 在Varsity Brands et al. v. Star Athletica一案中第六巡迴法院[9]的第 4-5 頁上找到的服裝設計。(2015 年)。
- PAC 12 盾牌標誌en:File:Pac-12 logo.svg (V3617D047)。
-
VA0001789579 (and CC-BY 3.0)
- File:Five-element-cycles.jpg ([10]):根據 維基媒體基金會法務部門,安排受版權保護。
- w:File:BP Helios logo.svg是根據維基媒體基金會法務部門有資格獲得美國版權,儘管“不是很多,但剛好”。請注意,Commons對原產國的政策要求此徽標由UK標準來判斷。在英國和大多數其他普通法國家,版權保護所需的創造力要低得多;法律只評論了美國原創性的門檻。
- File:REMAX hot air balloon logo.svg: 該徽標是拒絕版權註冊作為1998年早期徽標的微不足道的簡化。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整個作品不受版權保護;它仍然是原始標誌的衍生作品,並且DR共識與File:Mickey Mouse head andears.svg不同,衍生品仍然有足夠的創意元素來獲得版權。
-
VA0001427710 (and Apache License 2.0)
-
VA0001950611 (and Apache License 2.0)
-
VA0001310087 (but expired by formalities)
- w:File:PBS logo.svg and w:File:PBS (1984-2019) logo.svg: PBS的徽標(VA0001310087)。另見刪除請求1和刪除請求DR2
- 六月節的旗幟(在英文維基百科中是en:File:Juneteenth flag.webp) (VAu000488555)
- 畫作
Not OK對於大多數繪畫。
即使由幾何形狀組成的看似簡單的繪畫也經常受到版權保護,因為細節對觀眾來說可能不是立即顯而易見的。
- Mark Rothko繪畫的攝影複製品已獲得美國版權局的註冊,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設原始作品也受版權保護。
- 紅色、白色和棕色 (VA0000089094)
- Words and short phrases
Below TOO:
- The 15-word sentence "In a society that profits from your self doubt, liking yourself is a rebellious act" was denied registration by the Copyright Office in 2022.
- The three-sentence and 15-word phrase "Good morning, Detroit. This is J.P. on JR in the A.M. Have a swell day" was deemed uncopyrightable in the 2001 court case Murray Hill Publ'ns, Inc. v. ABC Commc'ns, Inc.
- The 10-word phrase "If You Don't Stand for Something, You'll Fall for Anything" was deemed uncopyrightable in the 1997 case Acuff-Rose Music, Inc. v. Jostens, Inc..
- A 23-word email consisting of "Has anyone had a problem with White, Zuckerman ... cpas including their economist employee Venita McMorris over billing or trying to churn the file?" was deemed uncopyrightable in the 2011 case Stern v. Does.
- 其他
儘管非圖形作品(如建築和錄音)的原創性門檻遵循相同的標準,但此類情況可能難以確定。
- 通常伴隨英特爾徽標出现的五音符旋律已獲得版權保護,因為它“合并、混合了合成數字音频”並且“使用特殊的空間增強器進行了改进和重制”。 https://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intel-spiral.pdf
- Anish Kapoor 的「雲門」是一個被认为有资格获得版权的相對簡單的3D雕塑 (VA0001983425)
- 位于紐約-紐約酒店的公有领域物件Statue of Liberty(自由女神像)的复制品被认为有资格获得版权。另外,美國郵政署因其在永久邮票(Forever stamps)上对该雕像(而不是实际的自由女神像)的一次有名的(且错误的)使用而被卷入一场版权侵权诉讼中(VAu001149387、VA0001882070)。另参见刪除請求1及刪除請求2。
签名
OK對於典型的簽名。 在第1號版權通告中,美國版權局列出了不能授予版權保護的內容,包括「標題、名稱、 短語和口號;熟悉的符號或設計;以及印刷裝飾、字體或顏色的簡單變體。」
美國版權綱要,第503.02(2)章規定,在橫紋草布上繪製的中國書法字符將被剝奪版權。它指出像印刷術一樣,書法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儘管書法筆觸在條紋表面上取得了效果。 因此,書法似乎無法得到保護,並且以此類推,簽名也無法得到保護。
在Commons talk:Licensing/Archive 11#Autographs.2Fsignatures中,有提到User:BrokenSphere已向美國版權局發送電子郵件,並收到回复簽名不可受版權保護。
如果簽名足夠複雜以在美國被視為受保護的藝術作品(類似於非平凡的繪圖),則無論當地法律規定的位置如何,它都不能託管在 Commons上,除非它已根據兼容許可證獲得許可或將根據某些其他規則(例如版權到期)進入公有領域。
版权的手續
在特定日期之前、在美國出版的作品需要越來越嚴格地遵守版權手續才能保持版權;否則,它們就屬於公有領域。本節嘗試詳細描述這些情況。
- 未更新(1964年之前)
為了得出作品是{{PD-US-not-renewed}}的結論,必須對版權登記處進行徹底的搜索。
如果作品是基於已更新的先前發表的作品,則不更新衍生作品的版權只會導致衍生作品中存在的附加表達落入公共領域,因此衍生作品作為一個整體仍受版權保護,一個例子是It's a Wonderful Life#Ownership and copyright issues,電影的版權由於筆誤而未能續簽,但因為它是基於名為The Greatest Gift的短篇小說經過適當更新,該電影仍受版權保護。對於這種特定情況,上傳電影的單個屏幕截圖通常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們對故事的依賴很小,但不依賴電影的視頻。
- 無通知(1978年之前)
為了得出作品是{{PD-US-no notice}}的結論,必須注意確保該作品確實沒有版權通知。一般來說,在互聯網上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在互聯網上找到二維作品的圖像(如果原始作品屬於公共領域,則屬於{{PD-scan}}並不能證明它沒有通知,因為原始硬拷貝上可能會有通知,例如從掃描件中裁剪出來的頁面的一部分,頁面的背面,或者如果作品來自書籍/小冊子,則在不同的頁面上。對於明信片等大事記,eBay等拍賣網站是一個很好的資源,可以在兩面找到完整物品的圖像。對於1978年之前安裝的公共藝術,僅將其置於公眾視野中供人們複製的行為即構成出版。對於公共藝術的照片,可以結合照片本身、互聯網上的其他照片(不需要自由授權,只要沒有理由懷疑其真實性即可)以及谷歌街景等地圖服務確定缺少版權聲明。Smithsonian Art Catalog是查找藝術品信息的有用資源。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Commons:Public art and copyrights in the US。
如果一件作品通過多個授權渠道分發,其中只有一些帶有通知,情況就會變得極其複雜。根據Copyright Act of 1909,如果版權所有人試圖遵守本篇關於通知的規定,則因意外或錯誤而遺漏了規定的通知。一個或多個特定副本不得使版權無效或阻止對在實際通知版權後開始承諾侵權的任何人的侵權追償,但應阻止對被誤導的無辜侵權人追償通知的遺漏;並且在侵權訴訟中,除非版權所有人應向無辜的侵權人償還其因無罪而招致的合理支出,如果法院酌情作出指示,則不得發出永久禁令。”[15] 1973 Copyright Compendium 更詳細地解釋:[16]
“ |
|
” |
與續展案一樣,未在衍生作品中包含通知並不會使原始作品的版權無效,[17]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原件和衍生品都不能上傳到Commons。但是,衍生作品的完全原創部分(如果可以隔離,但並非總是如此)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有通知但不符合某些限制條件,則可能屬於{{PD-US-defective notice}}。版權標籤的文本中給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但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1973年版權綱要。[18]
- 未通知且未註冊(1989年3月之前)
為了得出作品是{{PD-US-1978-89}}的結論,必須滿足上一節的要求,並且必須在未來五年內對版權登記處進行徹底搜索。
關於無通知的具體定義,1984 Copyright Compendium 類似於1973年版:[19]
“ | 版權通知的遺漏. 著作權人授權發行的數量較少的複製品或錄音製品中省略通知,自公佈之日起五年內未經通知登記的,著作權局可以警告法律規定: 除了註冊之外,在發現遺漏之後,必須做出合理的努力,將通知添加到在美國向公眾分發的所有副本或錄音製品中。參見17 U.S.C. 405(a)。 註冊. 對於未經通知或版權所有者授權的嚴重缺陷通知而發布的作品,如果自發布之日起已超過五年,則無法進行註冊。但是,此一般規則有兩個例外:1) 向公眾分發的副本或錄音製品的數量不超過此通知的數量; 或 2) 在違反書面明確要求的情況下省略通知,即作為版權所有者授權公開發行複製品或錄音製品的條件,其中包含規定的版權通知。在這兩種情況下,不需要註冊來糾正遺漏。 在這些情況下,可以在版權存續期間的任何時間進行註冊。見 17 U.S.C. 405(a)。 |
” |
若有通知但未能符合某些限制條件,則可能屬於{{PD-US-defective notice-1978-89}}。版權標籤的文字中會列出基本要求。
See also
- Commons:Public art and copyrights in the US, especially for discussion of what constituted publication of a work of art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January 1, 1978.
引用
- ↑ Circular 1: Copyright Basics.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 ↑ Hirtle, Peter (2018-11-06). Copyright Term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Retrieved on 2018-12-10.
- ↑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itle 17) Chapter 1 Subject Matter and Scope of Copyright 101 Definitions.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 ↑ Circular 38a: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4.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 ↑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 (Title 17)). US Copyright Office. Retrieved on 2019-03-14.
- ↑ 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1102.08(b)
- ↑ W:Compendium II: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206.02(e)
- ↑ Ley Núm. 70 de 2006 -Ley para disponer la oficialidad de la bandera y el escudo de los setenta y ocho (78) municipios. (in es). LexJuris (Leyes y Jurisprudencia) de Puerto Rico. Retrieved on 24 September 2020.
- ↑ 630 F.2d 905 (2d Cir, 1980) 中進行,可在 http:/ /www.altlaw.org/v1/cases/551553 和 http://cases.justia.com/us-court-of-appeals/F2/630/905/238194/
- ↑ 536 F.2d 486 (2d Cir.) (en banc),可在 http://www.altlaw.org/v1/cases/554959 和 http: //www.coolcopyright.com/cases/fulltext/batlinsnydertext.htm
- ↑ http://about.usps.com/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stamp-collecting.htm#asc8
- ↑ http://about.usps.com/doing-business/rights-permissions/welcome.htm USPS site
- ↑ Omega S.A., v. Costco Wholesale Corp., 541 F.3d 982, 983.
- ↑ Fishman, Stephen (2014) The Public Domain: How to Find & Use Copyright-Free Writings, Music, Art & More, Nolo, p. 183 Retrieved on 29 August 2014. ISBN: 1413320287.
- ↑ 17 USC § 21 (1947)。
- ↑ Copyright Compendium I (1973) , 4-5到 4-6。
- ↑ 17 U.S.C. § 7 (1947)
- ↑ 版權綱要I(1973), 4-8到4-45。
- ↑ Copyright Compendium II (1984), 1000-13。
External links
- Copyright Term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Cornell University Library Copyright Information Center
- Copyright Catalog (1978 to present)
- USA.gov's list of public government domains and URLs that don't end in .gov or .mil